第1条目的
该条款使用百济金山人参协同组合公司运营的百济人参农协网络商城(以下简称"商城")提供的网络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以规定义务及责任事项为目的.
※「对于利用PC通信,无线等的电子商务,只要不违反其性质,也适用该条款.」
第2条正义
- ① "商城"是指百济,金山,人参协同组合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财物或服务(以下简称"财物灯"),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财物交易的虚拟营业场所.
- ② "用户"是指连接"商城",根据本条款接受"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 ③ "会员"是指向"商城"提供个人信息进行会员注册,持续获得"商城"信息,持续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 ④ "非会员"是指不加入会员,而使用"商城"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3条 条款等明示与说明及修改
- ① "商城"包括该条款的内容,商号及代表姓名,营业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可以处理消费者不满之处的地址),电话号码,母词典发送编号,电子邮箱,营业执照号 但是,条款的内容可以让用户通过连接画面看到.
- ② "在用户同意条款之前,在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中,必须允许用户理解取消订单,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
- ③ "商城"包括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有关条款限制的法律,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签名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等不涉及法律,访问销售等.
- ④ "商城"修改条款时,须明示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与现行条款一起在商城的初期画面中,从适用日期7日前至适用日期前日通知.
但是,对用户不利的更改条款内容时,至少需要30天以上的缓期时间进行公告. 此时,"商城"需明确比较修改前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以便于用户了解.
- ⑤ 如果"商城"修改条款,该修改条款仅适用于其适用日期后签订的合同,之前已签订的合同将适用修改前的条款. 但是,如果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在第三项修改条约的公告期限内向"商城"发送希望适用修改条款条款条款的意思,则将适用修改条款条款条款.
- ⑥ 关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和本条款的解释,有关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有关条款的规定等的相关法律,以及公平交易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等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第4条服务的提供及变更
- ① "商城"执行以下业务.
- 财物或服务提供信息及签订购买合同
- 签订购买合同的财物或劳务的配送
- 其他"商城"指定的业务
- ②"商城"在财物或服务断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情况下,可根据即将签订的合同变更财物或服务内容. 这种情况下,请明示变更的财物或服务的内容及提供日期,在当前的财物或服务内容上传处立即通知.
- ③"商城"与用户签订合同的服务内容改为财物等断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事由时,请立即通知用户可以通知的地址.
- ④如有前项,"商城"将赔偿用户由此蒙受的损失. 只是, "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时,不适用.
第5条服务中断
- ① "商城"在发生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维修检查,更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事由时,可能会暂时中断服务的提供.
- ②"商城"因第一条原因,服务的提供暂时中断,对用户或第三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 "商城"证明无故意或过失时,不适用.
- ③因事业项目转换,事业放弃,企业间的整合等理由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城"通过第8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根据当初"商城"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进行补偿. 只是, "商业城"未告知补偿标准时,使用者的积分等,须以与"商城"通用货币价值相应的现货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6条 注册会员
- ① 用户根据"商城"规定的会员格式填写会员信息后,表示同意该条款,因此申请注册会员.
- ② "商城"与第1项相同,在申请注册为会员的用户中,如不属于以下各号,可登记为会员.
- 申请者根据该条款第7条第3项,曾丧失过会员资格时, 只是根据第7条第3项丧失会员资格后,过了3年的人 如果得到"商城"的会员再加入同意,则例外.
- 登记内容存在虚假,漏填,误填的情况
- 其他会员注册对"商城"的技术上存在明显障碍时
- ③ 会员加入合同的成立时期是"商城"的承诺到达会员的时期.
- ④ 会员如根据第15条第1项在注册事项中有变更,应立即用电子邮件其他方法告知"商城"的变更事项.
第7条 会员退出及丧失资格等
- ① 会员可随时向"商城"要求退出,"商城"可立即处理会员注销.
- ② 会员属于以下各号事由时,"商城"可以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
- 申请注册时登记虚假内容时
- 利用"商城"购买的财物等货款,其他与"商城"使用相关的会员所负担的债务不按期支付时
- 妨碍他人使用"商城"或盗用他人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情况
- 利用"商城"进行法令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
- ③ "商城"限制会员资格,停止会员资格后,当相同行为重复两次以上或在30天内其事由不被纠正时,"商城"可能会丧失会员资格.
- ④ "商城"失去会员资格时取消会员注册. 这种情况下,向会员通知,在注销会员之前,至少规定30天以上的时间进行说明.
第8条 会员通知
- ① "商城"对会员进行通知时,可作为会员事先与"商城"约定后指定的电子邮箱地址.
- ② "商城"对不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可在"商城"公告栏上刊登一周以上,进行个别通知. 但是,对于会员本人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会个别通知.
第9条 购买申请
- "商城"用户在"商城"上,根据以下或类似方法申请购买, "商城"用户在提出购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各项信息. 但是,作为会员,可以排除第2号或第4号的适用范围.
- 财物灯的搜索及选择
- 输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等
- 确认条款内容,限制取消订单的服务,配送费,安装费等费用负担相关内容
- 同意该条款,确认或拒绝上述3.号事项的标示(例,点击鼠标)
- 关于财物等的购买申请及与此确认或"商城"确认的同意
- 结算方法的选择
第10条合同的成立
- ① "商城"对于第9条的购买申请,如符合以下各号,则不予受理. 但是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如未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必须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取消合同的内容.
-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填,误填的情况
- 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财物及服务时.
- 判断同意其他购买申请对"商城"技术上存在明显障碍时
- ② "商城"的同意通过第12条第1项的收信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手中时,认为合同成立.
- ③ "商城"的同意意向中必须包括对用户购买申请的确认及是否可以销售,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11条 支付方法
从"商城"购买财物或服务的付款方法可采用以下各号方法中可用的方法. 但是,"商城"对于用户支付方法,在财物等货款中不能追加征收任何名义的手续费.
-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箱银行等各种转账
-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卡结算
- 在线无折存款
- 电子货币结算
- 收货付款
- 积分等"商城"支付的积分结算
- 通过与"商城"签订合同或"商城"认可的商品券进行结算
- 其他电子支付方法支付货款
第12条 接收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 ① "商城"在用户有购买申请时,会向用户发出接收确认通知.
- 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用户如有意向显示不一致等情况,在收到收信确认通知后,可立即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 "商城"在配送前应用户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只是在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按照第15条的取消订单等相关规定.
第13条 货源
- ① "商城"无需对用户和财物等缴纳日期另外做出约定,因此从预约日起7天内可以发货,因此采取订购制作,包装等其他必要的措施.但是,"商城"已收取财物等全部或部分货款时,自收到货款的全部或部分之日起,在3个营业日内采取相应措施.此时,"商城"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便用户确认财物等的供应程序及进行事项.
- ② "商城"对用户购买的财物,明示了送货方式,各方式的配送费用负担者,各方法的配送时间等.如果"商城"超出约定配送时间,需赔偿用户的损失. 只是在证明"商城"没有故意过失时,不适用
第14条 退还
"商城"在用户因购买申请的财物等断货等原因无法交货或提供时,应及时向用户通知原因,或在事前收取财物等货款时,需在3天内退还货款.
第15条 取消认购等
- ①与"商城"和"财物灯"签订购买合同的用户在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7天内可取消订单.
- ② 用户在收到财物等物品时,如为以下各号1号,则无法退货或换货.
- 因用户的责任事由导致财物等消失或损毁的情况(不过为了确认财物等内容而损坏包装等时,可取消订单)
- 因用户的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财物等的价值显著减少时
- 随着时间的推移,财物等的价值明显减少,令再销售的困难.
- 可用相同性能的财物等进行复制时,其原件财物等的包装毁损时
- ③ 第2项第2号或第4号的情况,如未将"商城"在事前取消订单等事实记录在消费者容易知道的地方或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无法限制使用者的取消订单.
- ④ 用户无视第1项及第2项规定,在财物灯的内容与标识,广告内容不符或履行与合同内容不符时,从接受该财物等物品的当天起至3月内,须知其事实.
第16条 取消认购等效果
- ① "商城"从用户手中获得财物等,在3个营业日内可退还已收到的财物等货款. 此时,"商城"用户推迟退税时,对延迟偿还商品的期限,将按照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的延迟利率乘以计算后支付利息.
- ② "商城"在支付上述货款时,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手段支付财物等货款时,应立即停止或取消对支付结算手段的业主的提请.
- ③ 取消订单等时,需返还已供应的财物等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商城"不以取消订单为由,向用户申请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但是财物等的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履行与合同内容不符而取消订单时,退换财物等所需的费用由"商城"承担.
- ④ 用户在接受财物等时,承担运费时,"商城"须明确标明,取消订单时,由谁承担费用.
第17条 个人信息保护
- ①"商城"收集用户信息时,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最小限度的信息. 以下事项为必须事项,其他事项为选择事项.
- 姓名
- 住址
- 电话号码
- 希望ID(会员的情况)
- 密码(会员的情况)
- 邮件地址(或手机号码)
- ② "商城"在收集用户可进行个人识别的个人信息时,须经该用户同意.
- ③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在未得到相关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用于目的以外的其他用户或提供给第三者,对此的所有责任均由"商城"承担.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 因配送业务,向配送企业告知配送所需的最低限度的用户信息(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时
- 为进行统计,学术研究或市场调查,以不可识别的形式提供特定个人的情况
- 财物等交易需要结算货款时
- 为防止盗用,需进行本人确认时
- 根据法律或法律,有不可避免的理由时.
- ④"商城"需根据第2项和第3项获得用户同意时,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 信息收集目的及利用目的,第三者提供信息相关事项(提供者,提供目的及提供信息的内容)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等相关法律 第22条第2项的规定事项必须事先明确或告知,用户随时可以撤回该同意.
- ⑤用户随时可以要求阅览自己拥有的个人信息并纠正错误,对此"商城"有义务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 用户要求更正错误时,"商城"在修改错误之前不使用该个人信息.
- ⑥ "商城"为保护个人信息,限制管理者数量,包括信用卡,银行账户在内的用户个人信息丢失, 对因被盗,泄露,伪造等造成的用户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 ⑦ 获得"商城"或个人信息的第三者在达成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提供目的时,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第18条 "商城"的义务
- ① "商城"应不采取法令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官公署转让规定的行为,并根据该条款持续提供财物和劳务.
- ② 购物中心应该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
- ③ "商城"对该商品或服务进行「标识,广告公正化相关的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当标示,广告行为等,如果用户受到损失,将承担赔偿责任.
- ④"商城"不发送用户不愿意的盈利目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 会员ID及密码的义务
- ① 除第17条的情况以外,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由会员承担.
- ② 会员不得将自己的ID及密码使用于第三者.
- ③ 会员如果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第三者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城",如有"商城"的提示,则须遵守.
第20条 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做出以下行为.
- 申请或变更时虚假内容的注册
- 盗用他人信息
- "商城"上登载的 信息的更改
- "商城"指定信息 以外信息(电脑程序等)等发送或上传
- 侵犯"商城"其他第三者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 "商城"其他第三方 损名害职的行为
- 淫秽或 暴力信息, 画像, 阴性,其他 违反秩序的 信息 "商城" 揭榜行为
第21条 连接"商城"与"商城"之间的关系
- ① 上位"商城"和下位"商城"连接到Hyper Link(例如:Hiper Link对象包括文字,图片及同化相等)方式的情况, 前者被称为连接购物网站,后者被称为购物商城.
- ②连接"商城"是指被连接"商城"单独提供的财物,对与用户进行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连接"商城"的初期画面或连接时间的弹窗交易.
第22条 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 ① "商城"所作著作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城"所有.
- ② 用户利用"商城"获得的信息中, "商城"在没有得到事先同意的情况下, 将知识产权归属的信息复制,发送,出版,发行,广播其他方法, 利用到第三方.
- ③ "商城"按约定使用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须通知该用户.
第23条解决纠纷
- ① "商城"是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为补偿处理损失而设置和运营受害补偿处理机构.
- ② "商城"应优先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及意见. 但是,如无法迅速处理,请立即向用户通报其事由和处理日期.
- ③关于"商城"与用户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如有用户提出损失赔偿申请,则可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整机关进行调整.
第24条审判法
- ①"商城"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诉讼将依据起诉当时用户的地址进行,没有地址时,由地方法院全权管辖. 但是,起诉当时使用者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确或外国居住者的情况,则向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法院提出.
- ②"商城"与用户间提出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附则(施行日)本条款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